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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發新版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1/1/25     瀏覽次數:    
  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近日印發《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河北省各類招標代理行為,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此次發布的《辦法》為對2015年印發的《河北省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進行的修訂。根據新版《辦法》,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以下簡稱 “省政務服務辦”)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各類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其他行政監督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對有關招標代理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的招標代理活動。但河北省行政區域以外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河北省承攬招標代理業務的,應依法接受河北省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組織,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二是應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并符合經營范圍的要求;三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代理機構與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的,一律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與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一是依據行政機關發布的文件或者指令,對行政機關審批的項目實行壟斷招標代理的;二是以行政機關名義發布文件,或者其上級主管事業單位以行政機關名義發布文件的;三是招標代理機構隸屬于上級事業單位,并且該事業單位又隸屬于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四是主要負責人由上級事業單位任命,并且該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又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五是人事和財務受上級事業單位控制或者支配,并且該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又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六是某些工作人員仍然享受財政撥款待遇的。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投標或者投標咨詢服務,不得與被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主要義務:一是依法在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二是依法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活動聘用的評標專家應從河北省統一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但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直接管理的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是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督促或者代理招標人向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也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招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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